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,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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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助于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
有助于强化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职责
✔适用于协议离婚
✖不实用与诉讼离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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